(2012年6月8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
城建環資工委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2013年7月19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
城建環資工委第三次全體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工委同對口聯系單位的工作聯系,協助常委會做好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工委與對口聯系單位通過文件資料交流、參加會議與重大活動和負責人互訪等方式進行。
第三條 本工委同被聯系單位的文件、資料等應相互交換。如發現有關單位制發的文件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應及時通知該單位糾正,必要時可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四條 本工委召開的重要會議可邀請有關單位參加或列席;對口聯系單位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舉辦的重要活動,應邀請工委派員參加。
第五條 本工委審議或研究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議案、決議時,可邀請有關單位參加或書面征求意見。有關單位起草規范性文件草案時,可邀請本工委委員參加調研和座談論證。
第六條 本工委進行執法調研時,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對在調研中提出的問題、建議和意見,應認真研究辦理,并及時答復辦理結果。
第七條 根據需要,本工委受主任會議委托可聽取對口聯系單位工作匯報;如有必要,可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安排有關單位報告工作。
第八條 對口聯系單位對本工委交辦的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意見及信訪件等,應及時研究辦理并回復結果。
第九條 對口聯系單位向本工委提交重要報告或建議,工委應認真研究答復。
第十條 本工委應將對口聯系單位的重要情況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為主任會議、常委會監督和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第十一條 本工委可根據工作需要,可與對口聯系單位聯合組團到外地學習考察和調研。
第十二條 本工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對口聯系單位負責人會議,聽取意見和建議。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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