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6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
民宗僑外工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8年4月3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
民宗僑外工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民宗僑外工委)是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為使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和《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參照《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并結合本委員會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民宗僑外工委在市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領導下,研究辦理民族、宗教、旅游、僑務、外事、對臺等方面的工作,聯系市宗教局(民委)、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市對臺事務辦公室、市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和其他部門的涉外事務,為市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權、法律監督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和人事任免權,當好參謀助手;積極配合協助省人大常委會及其民宗僑外委員會(工委)開展的立法、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等工作。
第三條 對省人大常委會征求意見的有關民族、宗教、旅游、僑務、外事、對臺(港、澳)等方面的法律草案,組織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進行調研,并提出修改意見。
第四條 向常委會或主任會議提出與本工委工作職能有關的議案或建議。
第五條 檢查有關民族、宗教、旅游、僑務、外事、對臺(港、澳)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
第六條 聯系與本委員會有關市政府職能部門,了解和掌握民族、宗教、旅游、僑務、外事、對臺(港、澳)等方面工作情況,為常委會對市人民政府有關民族、宗教、旅游、僑務、外事、對臺(港、澳)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實施監督做好具體工作。
第七條 辦理常委會交辦的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密切聯系與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省、市人大代表,了解現狀、把握動態,關注社會熱點問題,聽取意見建議。
第八條 加強與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聯系,聽取有關執法情況和工作情況的報告,必要時可將情況報告主任會議。
第九條 根據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或主任會議的研究意見,負責組織或參加對憲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十條 參加主任會議和常委會安排的視察和專題調研活動,并根據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積極參與并組織好市人大常委會的外事活動,認真做好組團外出考察和涉及僑務、外事、對臺(港、澳)的接待工作。
第十二條 接待、受理本委員會工作職責范圍內的來訪來信。
第十三條 辦理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十五條 委員會主任主持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工作。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六條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若干專職人員組成。辦公室的主要職責為委員會研究問題和作出決定提供資料、政策法律依據和可供選擇的方案,并承擔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七條 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負責召集并主持會議,但主任不在崗時,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十八條 委員會日常工作的一般問題,由主任或副主任決定;重大問題必須經委員會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委員會成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應當出席會議。
第二十條 委員會會議需有半數以上的委員會成員參加方能舉行,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成員可就委員會工作范圍內的問題提出建議,并要求主任將其列入委員會會議議題。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召開會議的時候,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部門到會說明情況或提供資料,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到會發表意見。
第二十三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
第二十四條 堅持依法辦事原則,不論是檢查行政執法工作,還是調查研究、處理問題,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辦事。
第二十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一切從實際出發,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十六條 堅持密切聯系群眾的原則,通過各種形式與有關方面的代表和群眾聯系,聽取他們的建議和意見。對代表和群眾反映的重大問題應認真研究,必要時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七條 本委員會圍繞市委的重點工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的有關議題, 以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委員會工作職能相關問題,通過深入實地調查、召開座談會、個別訪問、聽取匯報等方式,了解情況,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委員會在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調研時,可就地邀請相關市人大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 委員會與政府對口聯系部門和有關單位應保持經常性聯系。委員會開展執法檢查或進行某項專題調查研究時,可邀請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條 委員會應加強與省人大常委會民宗僑外工作委員會聯系,積極參加其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爭取業務上的指導和支持幫助。
第三十一條 委員會要加強與省內兄弟市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以及縣(區)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組織的聯系,互相交流,不斷提高工作業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會根據工作職責,圍繞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每年年初制訂工作計劃,年終進行年度工作總結,并報告常委會。
第三十三條 委員會要在工作中摸索積累經驗,不斷加強政治思想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在實踐中提高自身素質、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不斷完善制度建設和自身建設。
第三十四條 本工作規則經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后執行,并報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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