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00003280140M/201812-00016 | 組配分類: | 區域規劃 |
發布機構: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通知 |
標題: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城市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的通知 | 文號: | 池政辦〔2018〕51號 |
成文日期: | 2018-12-26 | 發布日期: | 2018-12-26 |
廢止日期: |
江南產業集中區管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平天湖風景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池州市城市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池州市城市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一、總則
為適應城市發展需求,加強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控,改善區域聲環境質量,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有關規定和《池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3-2030),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二、區劃原則
(一)有效地控制噪聲污染的程度和范圍,提高聲環境質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場所的安靜。
(二)以池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為指導,按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并結合城市規劃用地現狀作為聲環境功能區劃的依據。
(三)便于城市環境噪聲管理和促進噪聲治理。
(四)有利于促進環境、經濟、社會協調一致發展。
(五)以宏觀控制為主,宜粗不宜細,宜大不宜小。宜連不宜斷。
(六)區分市域范圍內建成區與未建成區的聲環境功能區劃,未建成的規劃區內,按其規劃性質或按區域聲環境質量現狀、結合可能的發展劃定區域類型。
三、適用范圍
(一)本方案適用于《池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3-2030)》中確定的城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聲環境管理,具體為:長江以南、九華河以西、銅九鐵路和滬渝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東的區域。
(二)機場周圍區域受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行)噪聲的影響不適用于本方案。
四、主要依據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相關標準及政策性文件
《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關于加強和規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09號);
《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
《池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3-2030)》。
五、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依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劃分以下5類聲環境功能區,具體說明如下:
(一)0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區域: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本方案沒有劃定0類區。
(二)1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區域: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三)2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區域: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四)3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區域: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五)4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區域: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六、各類適用區執行環境噪聲標準
各聲環境功能區適用的環境噪聲等效聲極
表1 聲環境質量標準 單位:dB(A)
類別 |
晝間 |
夜間 |
|
0 |
50 |
40 |
|
1 |
55 |
45 |
|
2 |
60 |
50 |
|
3 |
65 |
55 |
|
4類 |
4a類 |
70 |
55 |
4b類 |
70 |
60 |
|
注:①“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該時段執行晝間標準;“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該時段執行夜間標準;②各類聲環境功能區夜間突發噪聲,其最大聲級超過環境噪聲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
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本方案對《池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3-2030年)》確定的城市中心城區進行聲環境功能區詳細劃分,其他區域按本方案有關說明執行。
(一)聲環境功能區劃結果
1.1類標準適用區。
1類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見表2。
表2 1類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
功能區類別 |
編號 |
地理邊界范圍 |
1類 |
Ⅰ-01 |
池州市教育園區 |
Ⅰ-02 |
平天湖風景區 |
|
Ⅰ-03 |
杏花村文化園 |
|
Ⅰ-04 |
齊山公園 |
2.2類標準適用區。
2類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見表3。
表3 2類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
功能區類別 |
編號 |
地理邊界范圍 |
2類 |
II-01 |
除1、3、4類區以外的范圍。 |
3.3類標準適用區。
3類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見表4。
表4 3類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
功能區類別 |
編號 |
地理邊界范圍 |
3類 |
Ⅲ-01 |
池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
Ⅲ-02 |
池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4.4類標準適用區。
(1)4a類區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兩側一定距離范圍內區域。
(2)當臨街建筑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時,將臨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線一側至交通干線邊界線的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3)4b類區為鐵路干線用地范圍外兩側一定距離范圍內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兩側距離劃定要求見表5,4類區和主要道路情況見表6和表7。
表5 4類功能區兩側距離的劃定要求
類別 |
源強類型 |
劃分距離(m) |
相鄰功能區類型 |
4a類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
55 |
1類區 |
40 |
2類區 |
||
25 |
3類區 |
||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 |
50 |
1類區 |
|
35 |
2類區 |
||
20 |
3類區 |
||
4b類 |
鐵路干線 |
55 |
1類區 |
40 |
2類區 |
||
25 |
3類區 |
表6 4類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
功能區類別 |
編號 |
地理邊界范圍 |
4類 |
池州市汽車站 |
池州市汽車站邊界外+40米范圍 |
池州市火車站 |
池州市火車站+40米范圍 |
|
碼頭 |
長江沿線碼頭區域+40米范圍 |
表7 池州市交通干線明細
道路類型 |
道路名稱 |
起始點 |
城市 主干線 |
長江路 |
沿江路——齊山大道 |
東湖路 |
沿江路——南門轉盤 |
|
百牙路 |
昭明大道——平天湖大道 |
|
昭明大道 |
長江路——石城大道 |
|
白洋路 |
昭明大道——西門轉盤 |
|
清風路 |
長江路——平天湖大道 |
|
清風大道 |
平天湖大道——沿江路 |
|
九華山大道 |
沿江路——齊山大道 |
|
升金湖大道 |
石城大道——寧安城際鐵路 |
|
秋浦路 |
西門轉盤——平天湖大道 |
|
翠微路 |
西門轉盤——南門轉盤 |
|
秀山路 |
翠微路——東至路 |
|
人民路 |
南門轉盤——平天湖大道 |
|
齊山大道 |
九華山大道——銅九鐵路 |
|
東至路 |
秀山路——青通路 |
|
太平路 |
長江路——陵陽大道 |
|
城市 主干線 |
陵陽大道 |
齊山大道——永明路 |
永明路 |
齊山大道——陵陽大道 |
|
石城大道 |
齊山大道——秋浦河東 |
|
杏花大道 |
西門轉盤——石城大道 |
|
平天湖大道 |
清風路——人民路 |
|
萬羅山路 |
人民路——永明路 |
|
牧之路 |
318國道——沿江路 |
|
迎賓大道 |
牧之路——九華河 |
|
沿江路 |
清溪大道——長江路 |
|
生態大道 |
牧之路——迎賓大道 |
|
通港大道 |
迎賓大道——清溪大道 |
|
銅冠大道 |
清風大道——沿江路 |
|
鳳凰路 |
銅冠大道——牧之路 |
|
棠溪大道 |
生態大道——龍騰大道 |
|
318國道 |
石城大道——G50高速橋下 |
|
貴銅公路 |
清溪大道——九華河西 |
|
次干線 |
建設路、翠柏路、青陽路、勝利路、虎泉路、三臺路、西廟路、杜塢路、湖心路、羅城路、梅龍路、青通路、南洋路、雙溪路、碧山路、殷匯路、康莊路、棲云路、云峰路、牌樓路、梧桐路、流金大道、雙龍路、雙平路、金同路、觀湖大道 |
|
高速路 |
G50滬渝高速 |
|
鐵路 |
寧安城際鐵路、銅九鐵路 |
(二)其他規定
1.鄉村區域。
(1)位于鄉村的康復療養區執行0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2)村莊原則上執行1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及有交通干線經過的村莊(指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可局部或全部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3)集鎮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4)獨立于村莊、集鎮之外的工業、倉儲、物流集中區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5)位于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參考GB/T15190第8.3條規定)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2.其他區域。
(1)大型工業區中的生活小區,根據其與生產現場的距離和環境噪聲現狀水平,可從工業區中劃出,定為2類或1類聲環境功能區;
(2)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場站、公交樞紐、港口站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劃為4a類或4b類聲環境功能區;
(3)近期內區域功能與規劃目標相差較大的區域,以用地現狀作為區劃的主要依據;隨著城市規劃的逐步實現,及時調整聲環境功能區;
(4)未建成的規劃區內,按其規劃性質或按區域聲環境質量現狀,結合可能的發展劃定區域類型。
八、其他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本方案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附件:1.池州市城市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示意總圖
2.池州市城市區域4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示意圖
附件1
附件2
主辦單位: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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