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政辦〔2022〕1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開發 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2017 年 12 月 15 日印發實施的《池州市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池政辦〔2017〕55號)同時廢止。
2022 年 2 月 18 日
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依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 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 7 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政府投資(以下簡稱政府投資),
是指使用上級資金及市本級預算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
第三條 市本級政府資金主要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的項目。政府投資嚴格控制在市本級財政預算可承受范圍內,嚴禁違法違規舉債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資源規劃、生態環境、
住房城鄉建設、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開展服務和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行部門負責制,積極推進項目代建制。交通、水利、林業、農業等行業部門項目由各行業部門實施。市住建部門除負責做好市本級市政項目外,并代建市本級政府投資的房建及裝修類項目。
第二章 政府投資計劃制定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每年將各行業主管部門謀劃申報的項目納入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并安排一定前期工作經費予以保障。政務信息化項目入庫前需先經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每年三季度從項目儲備庫中篩選一 批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列入次年政府投資計劃。
第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優先考慮續建項目,申請納入的新建項目除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概算已批準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央或省預算內投資需地方配套的項目;
(二)有利于促進我市未來發展的基礎設施項目;
(三)急需建設的民生類項目;
(四)經政府研究確定需建設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商市財政部門,在當年財政預算資金額度內,提出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列入計劃草案,經法定程序審議批準后,由市政府正式印發實施。
對年中有上級資金安排以及應急救災等客觀原因需盡快實施的項目,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予以增補。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安排預算,按照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建設單位按項目基本建設程序依次辦理下列項目報件及報批手續:
(一)項目建議書編制及報批;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及報批;
(三)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及報審;
(四)其他相關報件的辦理及審批。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全部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申報項目建議書應當提供申請文件、項目建議書文本及其他相關材料。項目建議書應主要明確擬建項目必要性和依據、建設地點和規模、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經濟社會效益分析等。
第十四條 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提供申請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及其他相關附件資料。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項目在技術、工程和經濟上是否合理可行進行分析論證,達到國家規范所規定的深度。
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需節能評估、規劃用地、環境影響等審批。
第十五條 申報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應提供申請文件、初步設計及概算文本、其他相關附件資料。
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由符合資質的機構依可行性研究報告所確定的內容、規模和國家有關規范進行編制。
第十六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前,
項目審批單位應當在審查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其中:重大項目審查還應當開展中介服務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價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查批準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分別負責審查批準市政房建(含房屋裝飾裝修及維修改造)、公路港航、水利設施、農村農業、林業設施、政務信息等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十七條 優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對于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以及因突發事件需緊急建設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
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量清單預算,并經第三方機構審查審核,確定項目招標控制價。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依據審查審核后的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進行招投標,確定中標單位。
項目中標價不得超過項目招標控制價。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應當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項目合同制,加強過程管控,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落實項目開工條件,主管部門對開工條件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審核把關。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法人已經成立或者明確,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已經到位,并已建立項目管理所必需的規章制度;
(二)項目已經完成審批,施工圖設計已審查審核;
(三)項目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已經選定并已簽訂施工監理合同和承包合同;
(四)已經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五)施工隊已進場,并具備工程連續施工條件;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應確保落實到位,并加強資金監督管理。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項目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應嚴控工程變更行為,確需變更的應嚴格按照工程變更相關規定辦理。具體工程變更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后,項目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項目驗收。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工程建設檔案及相關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建立內部審計機制。建設單位在項目驗收合格后,應當按規定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第二十六條 工程驗收合格并完成內部審計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并按規定的程序報請項目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核批復。
第五章 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實現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與項目責任單位共同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項目監督檢查。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單位監督管理,建立廉政檔案、開展跟蹤審計,適時對建成項目開展后評價工作,提高投資效益。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設置并公布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個人和新聞媒體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依法接受審計部門審計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印發的《池州市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池政辦〔2017〕55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