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文字解讀】解讀《關于印發池州市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3-04-24 18:06
來源:池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字號:[默認 大 超大]
2023年4月21日,池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池州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銀保監分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池州市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現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對此政策作如下解讀: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近年來,受疫情等因素影響,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紓困需求急切,特別是個體工商戶1年內退出的較5年內退出的占比增加了12.78%。上海、江蘇、深圳等地已出臺了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相關政策,均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為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投放力度,有必要出臺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政策。同時,利用政策出臺契機推進獎補政策數字化,實現“免申即享”。經省政府同意,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省財政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聯合印發了《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皖金〔2023〕7號)。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截至目前,我市貸款風險補償政策仍為空白。為激勵普惠小微信貸發展,爭取省級風險補償資金,有必要出臺池州市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政策。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形成初稿。我局根據池州普惠金融發展現狀,結合省級政策,形成初步架構,并征求市財政局、市經信局等6個相關單位意見,形成《池州市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二)征求意見。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我局于4月7日,首次征求各縣區、管委會以及相關市直部門意見,4月9日,根據各方反饋的修改意見進行吸納優化,對《暫行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
(三)形成終稿。經我局內部法制審查后,通過了市市場局公平競爭性審查與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提交第1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4月14日,由聯系副秘書長召集審核機構和有關單位負責同志進行了全面審查。2023年4月21日,池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池州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銀保監分局聯合印發了《池州市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四、工作目標
通過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進行風險補償,同時對首貸、信用貸等貸款提高補償比例,引導金融機加大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投放力度,有效緩解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同時,利用風險補償政策的出臺推動獎補政策數字化定義,逐步實現獎補政策的“免申即享”。
五、主要內容
《池州市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共分六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主要內容是確定資金規模、補償資金遵循的原則,確定補償范圍,對注冊地和納稅地在池州、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經營性貸款進行補償。
第二部分,“風險補償的條件和標準”,主要是確定貸款項目的貸款金額限制、貸款發放日期要求,設定了貸款銀行風險叫停線,以及貸款用途是否為經營貸款、項目是否通過融資擔保、利率是否超過設定上限等條件。對單戶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貸款不良率限定在4%以下,且不良貸款分類為“損失”類進行補償。對融資擔保項目或貸款利率超一定限額的不給予補償。對符合條件的單戶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貸款,給予不超過貸款余額15%的風險補償。對首貸、信用貸,風險補償標準提高到30%。
第三部分,“風險補償操作流程”,銀行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區、管委會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遞交補償申請。縣、市風險補償引導資金管理機構逐級向上審核撥付。銀行履行追索義務。
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明確了各部門的工作職責,以及績效管理和責任認定事項。
第六部分“附則”,主要是政策的試行期限和解釋主體。
六、保障措施
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及相關評價細則等規定,對無法按時償還貸款資金并被認定為失信的企業、未按規定提供材料或冒領、挪用補償資金等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或當事機構責任,涉及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七、下一步工作考慮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工作,推動各縣區、管委會盡快出臺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投放力度,為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提供金融支撐。
解讀人: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黨組書記孫康達
咨詢電話:0566-20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