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11341800003280626J/202408-00024 組配分類: 政策措施
      發布機構: 池州市農業農村局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
      標題: 池州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文號:
      成文日期: 發布日期: 2024-08-15
      廢止日期:
      池州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4-08-15 15:29 來源:池州市農業農村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近日,池州市農業農村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涉漁違法典型案件,詳情如下:

      案例一:王某某、黃某某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使用電魚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案

      案例簡介:2024年4月10日,東至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巡查東至縣黃湓河鰕虎魚青蝦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張溪鎮石潭村水域時,發現2名當事人在河道內使用電捕器進行捕撈,并在發現執法人員后立即逃離現場,現場遺留工具電捕器2套、漁獲物鯉魚和花骨魚共36.7千克。執法人員在將相關證據登記保存后于次日清晨聯合東至縣公安局以及張溪鎮政府,通過入村走訪調查的方式在附近村落尋找涉案當事人。4月11日下午,2名當事人迫于壓力主動上門接受調查詢問,對自己使用電捕器進行捕撈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同并積極檢討悔過。當事人王某某、黃某某的行為系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使用電魚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以及第四項之規定,東至縣農業農村局將此案移送至東至縣公安局進行處理。

      案例二:胡某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案

      案例簡介:2024年5月19日,貴池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巡查貴池區烏沙鎮夾江古家洲水域時,發現當事人胡某使用1根拋竿(6鉤、餌料為糧食及副產品加工物合成)進行捕撈,現場查獲漁獲物4.37千克。經調查,當事人胡某2021年因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被貴池區農業農村局進行行政處罰。2022年12月2日至2024年5月期間在被查獲水域多次實施非法捕撈行為,捕撈的漁獲物共計41.37千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貴池區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結合當事人系第二次被查獲,且多次實施非法捕撈行為,影響比較惡劣,對其作出沒收漁獲物、罰款人民幣93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沈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案

      案例簡介:2023年4月14日,當事人沈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獵被東至縣公安局查獲,偵辦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曾于2022年7月至9月期間非法捕捉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棘胸蛙并出售。2024年5月20日,東至縣公安局將此條線索移交至東至縣農業農村局。根據線索,2024年5月22日,東至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承認曾于2022年7月至9月期間在木塔鄉中園村沈塢組旁邊的河溝(天然水域)徒手捕捉棘胸蛙(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7.5千克并出售獲利15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規范蛙類保護管理的通知》(農漁發〔2020〕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一條及《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東至縣農業農村局集體討論認為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元、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殷某某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案

      案例簡介:2024年5月23日,貴池區長江禁捕視頻調度中心通過視頻巡查發現,長江干流貴池段池州港秋浦河入江口上游100米水域內有人在貨船上使用手拋網進行捕撈,隨即通知漁政執法基地,基地執法人員立即聯合長航公安池州派出所民警登臨涉案貨船檢查。現場查獲當事人殷某某,發現捕撈工具手拋網1付,未發現漁獲物。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調查,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丁某某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案

      案例簡介:2024年5月25日,丁某某使用射魚器在貴池區秋江街道長江干流民生圩段水域進行非法捕撈,被貴池區農業農村局漁政執法人員現場查獲,漁獲物為1尾草魚(重7.1公斤)。經現場勘查,丁某某實施捕撈水域為禁捕水域,使用的投射箭铦耙刺(俗稱彈弓射魚器)屬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中的禁用漁具。當事人使用禁用漁具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20〕17號的規定,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貴池區農業農村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處理,目前案件正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