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池州市生態環境局整理一批環境違法案例,通過“以案釋法”,引導企業自覺遵守環保法規。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貴池區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案例簡介:貴池區生態環境分局開展日常檢查時發現,2024年1月5日,貴池區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丁某將燒杯中的一水檸檬酸溶液傾倒在其公司負責運營的某污水處理站廢水排口處;1月15日,該公司工作人員陳某在該污水處理站廢水排口處將pH探頭套入套管后放入蓄水池中進行監測,上述行為均發生在廢水排口正常排水期間,存在干擾在線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違法情形。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的規定。
2024年2月6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4年7月2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20萬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九條的規定,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二:
東至縣戴某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例簡介:東至縣生態環境分局利用無人機開展巡查時發現,東至縣堯渡鎮某村一廠房內正在處置廢電路板(廢物代碼:900-045-49),產生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經現場調查,該加工點未取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主要負責人戴某某自2024年3月起收購廢電路板并非法加工,產生的廢水、廢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戴某某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情形。
2024年5月9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4年5月17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三:
石臺縣某公司違反安徽省濕地保護管理制度案
案例簡介:石臺縣生態環境分局開展日常檢查時發現,石臺縣某公司廠區內原料堆場淋溶水未有效收集,原料堆場淤泥外排至秋浦河國家濕地公園。該公司行為違反《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在重要濕地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五)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或者排放未達標的廢水”的規定。
2024年3月26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4年6月12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6萬元。
案例四:
青陽縣某機械制造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案
案例簡介: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利用生態環境智慧監控平臺視頻監控系統開展巡查時發現,2024年5月24日凌晨,青陽縣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熔煉工序生產期間產生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放。2024年6月4日,執法人員在該公司現場調取生產車間內視頻監控等資料發現,2024年5月24日0時至6時期間多次出現熔煉工序生產時集氣罩未移動至感應電爐上方的情況,熔煉工序產生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放。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2024年6月6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4年8月19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0萬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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