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池州市生態環境局整理一批環境違法案例,通過“以案釋法”,引導企業自覺遵守環保法規。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東至縣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例簡介:東至縣生態環境分局開展日常檢查時發現,東至縣某公司2024年2月19日20時至2月24日11時焚燒爐排氣筒(DA001)廢氣在線監測系統流速數據異常,期間該排氣筒對應的107車間處于正常生產狀態,焚燒爐排氣筒(DA001)廢氣在線監測系統設備故障超過24小時無法恢復正常運行,異常期間未安裝使用備用儀器,也未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手工監測。該公司行為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第五項情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钡囊幎?。
2024年4月19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4年7月10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案例二:
東至縣某加油站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例簡介:東至縣生態環境分局對東至縣某加油站開展日常檢查并進行油氣回收檢測發現,該加油站1號、2號汽油加油槍氣液比分別為0.00、0.01,均不滿足《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20)規定的氣液比1.0-1.2的限值要求,未保證加油機油氣回收裝置正常使用。該加油站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钡囊幎?。
2024年6月27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4年9月23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加油站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案例三:
安徽某環境檢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案例簡介:東至縣生態環境分局開展日常檢查時發現,安徽某環境檢測機構受某公司委托,于2023年3月24日對該公司廢氣排放口DA001進行季度比對監測,出具的檢測報告未按原始檢測數據記錄煙氣濕度、流速、溫度、含氧量比對結果,且原始記錄中煙氣濕度比對不合格,存在對原始數據進行不合理取舍并出具檢測報告的行為,導致評價結論失真。該檢測機構行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二項的情形,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奔暗谒氖畻l第二款“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不得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規定。
2024年1月18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4年5月17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該檢測機構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并責令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王某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案例四:
貴池區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例簡介:貴池區生態環境分局開展日常檢查時發現,貴池區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分別于2022年6月6日15時、2022年6月22日11時對皖RY*8和皖R9*7采用加載減速法開展排氣污染物檢測,采樣過程中均出現尾氣排放明顯黑煙現象,但仍對兩車輛出具檢驗合格報告。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钡囊幎?。
2023年10月24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4年1月8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80元。
案例五:
石臺縣某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案
案例簡介:石臺縣生態環境分局利用無人機開展巡查時發現,石臺縣某公司建設項目在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開工建設。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2024年3月18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4年4月3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1.27萬元。
案例六:
青陽縣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例簡介: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開展排污許可專項檢查時發現,青陽縣某新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度編號DA002廢氣排放口的氮氧化物及其廠界的臭氣濃度均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手工監測頻次依法開展自行監測。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钡囊幎?。
2024年3月26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4年6月4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9.6萬元。
案例七:
青陽縣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案
案例簡介: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根據上級部門交辦問題線索,對青陽縣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年增產2萬噸鋼結構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批準,項目范圍內部分生產線設備已開工建設。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钡囊幎?。
2024年6月21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4年9月30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1.4771萬元。
案例八:
青陽縣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例簡介: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根據上級部門交辦問題線索,對青陽縣某公司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發現,該企業在廠內露天堆放礦石、石粉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覆蓋、圍擋等抑塵措施,露天堆放面積共363平方米。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
2024年1月15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4年3月18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