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池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2024年12月30日,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予以公布。根據“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現由市司法局解讀如下:
一、修改背景和依據
市政府于2016年制定出臺的《池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我市政府規章制定工作的重要依據,在規范政府立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設區的市的立法權限范圍等作出了新的規定。同時,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對政府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對《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以適應新時代新形勢下政府立法工作需要。
根據2024年市政府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市司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上位法以及《安徽省行政立法技術規范》等文件,認真梳理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新要求,以及我市立法工作實踐,牽頭起草了《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池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
二、起草過程
一是起草初稿。成立起草小組,認真研究相關上位法,參照我省相關規定,于2024年8月完成《規定(修正草案)》初稿。二是征求意見。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初稿形成后,2024年9月12 日至27日,書面征求了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和市直各部門意見;2024年9月12日至10月13日,通過市政府網站和市司法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三是專家咨詢論證。組織召開市政府立法專家咨詢論證會進行了論證。在此基礎上,市司法局認真研究,最終形成《修改決定(草案送審稿)》。四是審議印發。2024年10月31日、12月4日分別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報經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工作目標
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有關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堅持把黨的領導貫穿于立法全過程,進一步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機制,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四、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改后的《規定》共七章三十七條,較原《規定》增加三條,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加強黨的領導。 在總則中規定“制定政府規章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二是調整立法權限范圍。依據新修訂《立法法》規定,將市政府制定規章的事項范圍修改為“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事項”。三是健全公眾參與機制。明確了起草階段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的規定,充分保障公眾的參與權。四是順應優化營商環境需要。增加規定“起草的規章草案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并按照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五是強化規章審查。在規章草案審查階段,增加“是否違法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是否體現行政機關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是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政府職能轉變”等審查內容。六是建立規章立法后評估制度。新增了規章立法后評估的具體情形,并將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規章的重要參考。七是完善規章清理機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規定,及時開展規章清理工作。八是落實機構改革要求。將“市政府法制機構”統一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
五、創新舉措
一是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明確起草的規章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二是堅持實現立法全過程規范化。在完善立項、起草、審查程序基礎上,補充了規章立法后評估制度,完善了規章清理機制,實現立法工作流程、環節全覆蓋。
六、下一步工作考慮
嚴格執行修改后的《規定》,著力規范規章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評估、清理、修改、廢止等各環節,進一步完善立法體制機制,不斷提升政府規章制定質量,扎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解讀機構:市司法局立法科 包先鋒
咨詢電話:0566-3385030
用微信掃描二維碼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主辦單位: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
皖ICP備2022012329號-1 網站標識碼:3417000002
皖公網安備 34170002000042號 本站支持IPV6訪問